用户询问的是被告人是否在羁押期间有权查看和确认其个人的笔录。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性。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被告人确实有权知悉并确认与自己有关的证据和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起诉的时候,必须出示证据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这意味着被告人有权利查看笔录,这是他们行使辩护权的基础。
其次,关于羁押期间的权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十二小时以内,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告人在此期间有权了解与自己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笔录。
第三,被告人查看笔录也是其自我辩护的一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和案情。”
第四,被告人查看笔录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被告人有权接触所有相关材料,包括笔录,以确保公平审判。
第五,关于羁押期间的待遇,参照《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尊重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监管秩序。”这包括了被告人查看和理解涉及自身案件的笔录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权在羁押期间查看和确认与其有关的笔录,这是其辩护权和知晓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的一部分。这一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被告人应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