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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羁押三个月?

用户:183****5566 道县 2024-11-18 17:42 刑事辩护 浏览量:4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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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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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羁押时间的问题,他想知道公安机关可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长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依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最长为七个月零七天,其中包括拘留期三日到三十日,审查批准逮捕期七日,侦查羁押期二个月,延期审理期六个月。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最长为七个月零七天,其中包括拘留期、审查批准逮捕期、侦查羁押期和延期审理期。同时,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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