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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侦两次羁押快一年?

用户:133****2172 凤翔县 2024-11-18 17:41 刑事辩护 浏览量:4514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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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在询问关于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嫌疑人被羁押接近一年的情况是否合理。此情况可能涉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需要具体分析。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说明,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这一过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以及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每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审查起诉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的速度和结果。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即使案件复杂,超过法定期限仍需对嫌疑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非法羁押。

综上所述,虽然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导致羁押时间较长,但是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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