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想了解“羁押”这一概念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位置及其含义,进一步希望获得关于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要求、权利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详细解释。
羁押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通常用于防止嫌疑人逃避审判、继续犯罪或干扰证据的收集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侦查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人员;(三)‘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阶段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四)‘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有罪行并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五)‘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
羁押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其中包含羁押的适用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羁押作为更严厉的措施,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一般在逮捕后实施。
羁押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其中涉及羁押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表明羁押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及时通知家属等。
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点,以及辩护人在羁押期间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
羁押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羁押不当,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寻求救济。《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也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些规定为被羁押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综上所述,羁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要求、权利保障及救济途径等规定。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更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