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长沙市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后的羁押流程,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内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资深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解析这个问题:拘留与逮捕、羁押期限、权利告知、羁押条件以及审查起诉。
拘留与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则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
羁押期限: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权利告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羁押条件:看守所应保障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如饮食、住宿和医疗等。同时,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和证据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总结来说,长沙市看守所的羁押流程涉及拘留、逮捕、羁押期限、权利告知、羁押条件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