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看守所外的时间是否计入刑期。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应当计入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些条款明确了羁押的合法性,但并未具体区分羁押地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9条的规定:“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应当从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鉴定、公告等法定事由未能及时审理的,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这表明,只要是在合法的强制措施下,无论羁押地点如何,时间都应计入刑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羁押记录来确定羁押时间。如果被告人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被合法羁押,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些时间同样会被计入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在看守所内,被监视居住的时间也应计入刑期。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在合法的强制措施下,无论羁押地点是看守所内还是外,羁押时间都应计入刑期。因此,用户在看守所外的时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应当计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