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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羁押必要性规定?

用户:136****9503 蕉城区 2024-11-18 17:32 刑事辩护 浏览量:4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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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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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希望了解四川省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具体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和处理羁押必要性问题。

一、羁押必要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四川省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规定》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1.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且无其他重大社会危险性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无其他重大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并在立案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四、羁押必要性的评估标准

在评估羁押必要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2.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4.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
  5. 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配合侦查、审判工作。

五、羁押必要性的救济途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总结

四川省关于羁押必要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通过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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