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知道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周六和周日是否计入羁押期限。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虽然该条文并未明确指出周末是否计入,但“日”的计算应当理解为自然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节假日”当然包括周六和周日。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逮捕网上注明原因。”此处的“二十四小时”即为连续计算,含周六、周日。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这里虽未直接说明是否包含周末,但羁押期限应连续计算,无特殊排除情况。
五、在审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同样,这里的“日”应理解为自然日,包括周六、周日。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均应连续计算,其中包括周六和周日。这是为了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公休日而导致实际羁押时间超出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