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这涉及到了刑事拘留、逮捕以及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以及是否可以延长等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刑事拘留的期限、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及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对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及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外,该法第202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超期羁押的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人权并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但实践中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义,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