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
1. 第七十九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保险人的死亡为其死亡责任的承担提供充分理由。但投保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其死亡为其死亡责任的理由外,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
2. 第八十一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且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然不能领取或者支付保险金的除外。
二、保险法
1. 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投保人的年龄范围、健康状况等重要事项,明确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2. 第三十四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因保险事故受害,依法接受赔偿或给付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3. 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若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有权收取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剩余部分。
4. 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遭遇不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决定,但如果没有近亲属,则根据被保险人的遗嘱指定受益人。
三、民法典
1.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因被保险人过世而终止,同时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
2.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有遗嘱的优先于法定顺序进行。如果遗嘱中明确了受益人,那么就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四、物权法
1.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经过占有、交付、转让、所有权转移四项步骤。
2.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也包括受让人善意取而不用的情况。
五、破产法
1.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提取完毕或者已经变价给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应予以剔除非担保债务。
2.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的剩余部分,无论是否属于债务人或债权人所有,都应优先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总结::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受益人,首先应该审查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的死亡责任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以便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补救的情况。其次,可以通过法院对死者生前的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从而确定受益人的身份。最后,在处理完遗产分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事宜之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或者将其直接归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