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任何合同都包含双方或多方的权益和义务。而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一方为保险公司,另一方是投保人,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与一般的合同关系有所不同。
二、其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的确定方式,那么受益人应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三、再次,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应当按照投保人的意愿支付给受益人”。这意味着,即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的选择权,只要投保人同意了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那么受益人就有权领取保险金。
四、然后,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保险金”。这说明,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可以享受保险金的权利。
五、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规定受益人的选择权,也不论保险金是否按照投保人的意愿支付,保险受益人都需要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保费、遵守保险条款等。
总结:起来,《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改,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投保人和受益人协商一致来确定。同时,受益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