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规定,保险理赔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因此,保险理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
二、关于保险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给因意外伤害而丧失生命或健康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给因财产损失而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
三、关于保险赔偿限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赔偿限额。这种限额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高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
四、关于保险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的补偿方式。对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需要多次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连续赔付的方式,而不是一次性赔付的方式。
五、关于保险合同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保险合同变更的影响。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无权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保险理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他们之间存在保险关系。保险理赔的责任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限额一般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赔偿的方式通常为连续赔付,但也有例外情况。此外,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保险合同变更的影响。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理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他们之间存在保险关系。保险理赔的责任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限额一般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赔偿的方式通常为连续赔付,但也有例外情况。此外,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保险合同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