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由其出生时具有该姓名的人决定;但是,因自愿协商同意,也可以变更自己的姓名。”因此,作为继承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选择指定自己为被保险人的姓名。
二、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作为继承人的,有权享有继承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利。即使被保险人死亡后,这些权利仍然有效。
三、遗嘱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因此,作为继承人的,可以在遗嘱生效之前或之后,依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共同生活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作为继承人的,有权主张自己对被保险人生活中的某些实际支出有部分权益,例如医疗费用等。
五、物质帮助权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死者生前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意愿,遗产分配给扶养人。”因此,作为继承人的,有权主张自己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总结::作为继承人,在选择保险受益人时,需要充分考虑上述五个方面的因素,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