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
1. 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已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生效的保险合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有追溯力”。
2. 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未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合同尚未终止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财产保险
1.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已经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生效的财产保险合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具有溯及力”。
2. 受益人取得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予以赔付。”
三、健康保险
1. 投保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5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受益人享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的24小时内,对保险事故作出查勘结论,并告知投保人。”
四、责任保险
1. 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受益人享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的24小时内,对保险事故作出查勘结论,并告知投保人。”
五、保证保险
1. 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清偿责任。”
2. 受益人享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清偿责任。”
总结:2. 受益人享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