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乙为受益人。后甲因意外去世,保险公司需向乙支付保险金。
一、受益权的确立与变更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甲指定乙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权利确立有效。若之后欲变更受益人,需依《保险法》规定进行操作。
二、保险赔偿责任
参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而本例中,受益人为乙明确无误,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乙支付保险金。
三、受益权益保护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即承担赔付义务,而受益人乙享有法定权益保障。在甲去世后,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可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甲为乙指定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甲去世后,乙作为明确指定的受益人,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
总结: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甲为乙指定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甲去世后,乙作为明确指定的受益人,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