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资深高级律师小张代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侵权方为车主老李和乘坐私家车的司机小王,小张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该成年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或者追认的,该成年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此情况下,老李和小王作为事故责任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车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老李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李和小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小王作为驾驶员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尽到这种责任,因此老李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三、结论: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老李和小王作为事故责任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车祸负连带赔偿责任。
2. 老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小王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 小王作为驾驶员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尽到这种责任,老李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总结:4. 小王作为驾驶员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尽到这种责任,老李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