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1.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书面通知其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可追溯性
2.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职工在新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三、连续性
3.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性
4.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确定权
5. 法律依据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金。”因此,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在职职工或者退休人员。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公民或法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书面通知其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当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金。因此,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在职职工或者退休人员。
总结: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公民或法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书面通知其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当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金。因此,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在职职工或者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