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身份
根据《民法典》第1289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将与其有事务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个人身份利益的人作为受益人。因此,信托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受托人的同事、下属等非直系亲属。
二、信托财产性质
《民法典》第1303条规定,信托财产属于信托设立时确定并明确为信托财产的财产,不得分割。这表明,信托财产一旦被设立并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就不能再进行分割,只有在委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死亡后,信托财产才能进行分配。
三、受益人权限
《民法典》第1316条规定,受益人在接受受益份额后,有权享有和行使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有权要求继续接受信托财产,并有权转让、抵押或者处理信托财产。
四、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1320条规定,信托受益人享有撤销受益权。如果受益人认为自己不符合接受信托财产的要求,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想要撤销受益权,他可以向信托设立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终止信托关系。
五、信托收益人的优先权
《民法典》第1325条第1款规定,对于同一财产,两个以上的受益人按照受益比例享有同样的信托受益权。如果因信托关系发生纠纷,受益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总结::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受到法律规定和信托财产性质的影响。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受托人的同事、下属等非直系亲属;信托财产性质上,信托财产只能分为信托设立时确定并明确为信托财产的财产和信托财产的变更为信托财产的财产;受益人有权享受和行使信托财产的权利,但不能随意撤销受益权或要求改变受益比例;同时,由于受益人的优先权问题,对于同一财产,受益人按照受益比例享有同样的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