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或规定保险理赔必须由特定的受益人指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理由和分析:
1. 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险的本质是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指定受益人并不能增加保险的风险,反而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责任有所减轻。
2. 法律允许受益人在合同中有权自行决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可以在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更改受益人。
3. 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受益人没有强制性要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有专门约定。
4. 保护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特定的受益人,那么这些特定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可能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5. 防止保险欺诈行为:如果保险公司指定特定的受益人,那么有可能会被怀疑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总的来说,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或规定保险理赔必须由特定的受益人指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合理的设定可能有利于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结:总的来说,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或规定保险理赔必须由特定的受益人指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合理的设定可能有利于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