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的身份识别与确认:《民法典》第63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依法成立的法人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民法典》第791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人寿保险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为了给被保险人提供生存保障而必须继续续保的除外。”
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783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不得中断或者拒绝支付保险费。”同时,《民法典》第783第二款还规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783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
5. 违约责任:《民法典》没有明确区分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和方式,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可能会因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实际发生的纠纷而有所变化。
总结::《民法典》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