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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权?

用户:185****3983 兴化市 2024-11-16 07:22 刑事辩护 浏览量: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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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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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希望了解“羁押权”的相关概念、性质、行使主体、程序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等要素,期望从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视角,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全面、深入的解析,并援引最新的中国法律法规原文作为支持。

一、定义与性质

羁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且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性质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

二、行使主体

羁押权的行使主体严格限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则在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中行使羁押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实施羁押行为(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2】)。

三、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重大嫌疑;(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具备法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包括:企图自杀、逃跑、串供、毁证或者继续犯罪等。同时,羁押决定应遵循比例原则,确有必要时方可采取。

四、程序要求

行使羁押权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首先,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4】)。其次,执行羁押时应出示拘留证,并立即将被羁押人送至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5】)。此外,羁押后应立即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除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6】)。

五、法律监督与救济途径

羁押权的行使受到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羁押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7】)。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不当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8】、第九十九条【9】)。同时,羁押期间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如会见辩护律师、通信、申诉控告等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10】)。

综上所述,羁押权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特定侦查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为确保侦查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行使须遵循法定条件、程序,并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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