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期间,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用户可能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是否可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此外,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导致案件复杂程度增加,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国家重大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导致案件复杂程度增加,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国家重大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结论: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尚未查清,应当继续调查其身份,同时继续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证。如果侦查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应当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如需继续侦查,应重新办理立案手续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总结: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如需继续羁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时,侦查机关也应当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