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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羁押期限?

用户:194****4180 西乌珠穆沁旗 2024-11-16 07:16 刑事辩护 浏览量:1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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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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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公安侦查羁押期限”,即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的限制,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

一、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 普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特殊情形下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2. 特定类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 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在具体案件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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