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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l?

用户:145****4042 晋州市 2024-11-16 07:14 刑事辩护 浏览量:2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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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似乎在询问关于“羁押”的具体法律含义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羁押措施。

作为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来分析“羁押”这一法律概念:

  1. 定义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羁押通常指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时关押,以确保其出庭受审,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2. 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包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表明羁押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必须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及确保司法公正的考量。

  3. 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指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日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条款明确了羁押期限及其延长机制,旨在防止过度羁押。

  4. 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强调了羁押期间嫌疑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陈述权、辩护权以及不受非法讯问的权利。

  5. 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一条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确保当羁押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范围时,能够及时获得纠正。

综上所述,羁押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结:羁押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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