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选是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或者由保险合同约定确定。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受益人选设定为特定的人,例如子女、配偶等,也可能会将受益人选设定为特定的职业,如医生、律师等。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权,即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利决定哪些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以及如何决定这些人的资格。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愿意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受益人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受益人选,那么该受益人选必须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了受益人选,那么该受益人选应当符合民事主体的一般性要求。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投保人不得指定受益人为他人,但其有权知道该信息,并有权变更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有其自己才有权决定谁是保险标的的实际所有者,因此,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人作为受益人。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受益人选的指定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或者由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且《民法典》对此做了相关规定。虽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愿意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受益人选,但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了受益人选,那么该受益人选应当符合民事主体的一般性要求。此外,投保人不得指定受益人为他人,但其有权知道该信息,并有权变更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受益人选的指定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或者由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且《民法典》对此做了相关规定。虽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愿意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受益人选,但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了受益人选,那么该受益人选应当符合民事主体的一般性要求。此外,投保人不得指定受益人为他人,但其有权知道该信息,并有权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