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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羁押?

用户:174****4285 揭西县 2024-11-16 07:11 刑事辩护 浏览量: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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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题目中的“轻羁押”似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较为宽松的羁押措施,即“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1. 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 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 撤销与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5. 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总之,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既要考虑社会公共安全,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选择和调整强制措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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