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逮捕”和“羁押”的具体含义及其在法律上的区别。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以及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羁押则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逮捕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羁押的实施主体是看守所或指定的其他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逮捕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羁押则是在逮捕后自动实施的,但需要定期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和羁押都涉及到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羁押期间,被羁押人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逮捕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羁押,甚至最终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期间,如果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综上所述,“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或继续危害社会,而“羁押”是在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两者在法律程序、实施主体、权利保障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