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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乔恩?

用户:154****3440 乳山市 2024-11-16 07:00 刑事辩护 浏览量:3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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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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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出的“羁押乔恩”这一问题,可能是在询问关于对某人(假设为乔恩)采取羁押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羁押的定义与目的、羁押的适用条件、羁押的程序、羁押的期限以及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

一、羁押的定义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羁押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确保其到案。

二、羁押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羁押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羁押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综上所述,对乔恩采取羁押措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既要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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