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确实没有明确指出保险受益人的身份与投保人的不同。但是,《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其能力进行,因此,被监护人在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参与或者委托监护人处理自己事务。”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即使保险受益人并非投保人,他们也有权参与或委托监护人处理自己的事务。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款,保险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
2.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
3. 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行使监督和请求救济的权利;
4. 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标的的变动情况。
同时,保险受益人也有以下义务:
1.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2. 确保保险费用的支付;
3. 承担因保险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保险受益人并不是投保人,但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到保险合同的管理和客户服务中来,体现了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总结:因此,虽然保险受益人并不是投保人,但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到保险合同的管理和客户服务中来,体现了他们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