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处理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因情况紧急,受托人可以转托他人处理;但是,转托他人处理的,应当在事后向委托人报告。”这里的“应当”和“可以”,实质上都强调了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转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超越权限的事实的,不承担责任。”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处理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如果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当对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因情况紧急,受托人可以转托他人处理;但是,转托他人处理的,应当在事后向委托人报告。”这里的规定表明,在特殊情况下,受托人是可以转托他人处理的,但必须是在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超越权限的事实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委托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任何责任。
总结: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超越权限的事实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委托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