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利益冲突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表明其可接受的风险和对保险标的可能损失的估计。”这体现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权益保障。因此,在确定保险受益人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性质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被解除或者终止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自恢复效力之日起满五年后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即使保险合同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果该合同超过了五年未被解除或终止,那么合同就会继续有效。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将合同视为一种持续有效的合同,并将相应的利益进行分配给受益人。
三、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保险人确定;但是,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受益人。选择方式包括:书面选择和口头选择。”在本例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个人。指定的个人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交纳相关费用。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应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合同自指定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但是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五年未被解除或终止,那么合同就会继续有效,并将相应的利益进行分配给受益人。而此时,投保人有权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但是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五年未被解除或终止,那么合同就会继续有效,并将相应的利益进行分配给受益人。而此时,投保人有权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