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甲乙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甲的儿子丙、乙的女儿丁和甲的女儿戊。2018年,甲与乙协议离婚,并将丙、丁作为共同子女抚养。
在甲去世后,其儿子丙要求保留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甲之母乙坚决反对这一请求,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继承人,而她才是甲的妻子。因此,丙有权获得父亲的全部遗产。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甲死亡还是乙离异,他们的共同子女都有义务互相扶持和照顾。
因此,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甲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财产。”《合同法》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财产。”
综上所述,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甲的遗产。这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继承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原则。这种继承方式也符合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各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支持丙的要求。
总结:综上所述,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获得甲的遗产。这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继承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原则。这种继承方式也符合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各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支持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