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储蓄存款、个人债权债务、个人知识产权、个人财产权益。
2.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里的“生产需要”是指对受遗赠人的生活和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平”是指按照法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效率”是指最大限度地满足受遗赠人的需求。
3.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接受遗赠后,仍不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二、法定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继承的行为。
三、协议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立遗嘱。这里的“协商同意”是指继承人之间就遗嘱的内容进行了平等、自愿、充分的意思表达,并且该意思表达是真实的、有效的。
2.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见证人”是指能够证明继承人身份、财产状况等真实情况的人。
四、代为管理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依法行使代为管理遗嘱中指定事项的权利,继承人不得滥用这种权利。
2. 代为管理遗嘱的范围限于代为办理丧葬事宜,如支付丧葬费用、处理遗产中的财物、安排遗产分配等。
五、特殊照顾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先支付丧葬费;在遗产分割后死亡的,仍需支付丧葬费。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导致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死亡,都应当丧失继承权。
总结: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导致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死亡,都应当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