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场所伤害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均有权申请工伤保险。
2. 《劳动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组成。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医疗费用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有与工伤相同的生活护理费等赔偿标准。
四、误工费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若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五、残疾赔偿金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九个月和六个月。”
2.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每月的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中,只有工作场所伤害和医疗费用是基于直接责任方的过错导致,其他几个方面应归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部分则是基于合同条款或者法定规定来确定。此外,对于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如交通事故等,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才能确定责任归属。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总结: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中,只有工作场所伤害和医疗费用是基于直接责任方的过错导致,其他几个方面应归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部分则是基于合同条款或者法定规定来确定。此外,对于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如交通事故等,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才能确定责任归属。因此,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