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假设甲乙丙丁四人为共同好友。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紧急救援”的委托书。约定甲乙丙在接到对方请求时,立即通知丙丁。然而,当甲乙丙发生意外死亡时,丙丁并未按照约定立即通知甲乙。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指定由一人的代理人代为执行遗嘱。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遗嘱。”(2) 本题中,甲乙丙间的紧急救援委托书明确指定了丙丁作为受托人,并未设立具有独立意义的遗嘱,因此应由丙丁本人来履行其义务。
三、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丙丁一直与甲乙丙保持良好关系,且对于甲乙丙的死亡表示关心和尊重,因此丙丁应当承担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丙丁需向甲乙丙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公民之间的紧急救援委托书应当由受托人承担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同时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不能因被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因此,根据案例情况,可以看出,在非遗嘱方式下,有权代为执行遗嘱的人应该始终为受托人,除非被代理人死亡或者遗嘱无效。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公民之间的紧急救援委托书应当由受托人承担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同时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不能因被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因此,根据案例情况,可以看出,在非遗嘱方式下,有权代为执行遗嘱的人应该始终为受托人,除非被代理人死亡或者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