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受赠人承担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受赠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受赠权或者表示无力清偿的除外。”
2.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代为管理被继承人的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分割出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论
在《民法典》中,只要具有继承人、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身份,并且经过对方同意而分割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那么这方就可能享有保险紧急联系人这份受益权。
例如,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原继承人已明确表示将继承的财产全部用于支付保险费用,那么其他继承人就无需再支付这笔费用。同时,如果没有经过继承人的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出去,这也可能导致保险紧急联系人无法享受这项受益。
因此,我们可以说,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行为能力,并且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有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的人,才能享有保险紧急联系人的收益权。
总结:因此,我们可以说,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行为能力,并且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有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的人,才能享有保险紧急联系人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