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二、受益金归属原则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金额计算与支付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受益金额应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等因素计算,并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四、受益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受益权争议解决
对于受益权争议,《民法典》第697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如存在受益权争议,双方可依据此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总结::受益金额的确定、变更、归属、支付以及争议解决均严格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并可变更,受益金额依保险合同约定计算,保险人需依法履行及时支付义务。在受益权争议情况下,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