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病保险的主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女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1. 第98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这里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购买的财产以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共享的义务、责任等。
2. 第1047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 第1114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继承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
4. 第1146条:“继承遗产,适用本法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5. 第1149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这里的“继承开始后”,指的就是大病保险开始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大病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女等,并且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民法典》也进行了规定。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大病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女等,并且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民法典》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