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规定
1. 1条:第1款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该规定体现了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第一受益人的身份。
2. 3条:第3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强调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并且没有明确指出第一受益人的归属。
二、资深高级律师的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车主或驾驶人在发生事故时是唯一的保险权益人,即第一受益人。
2. 如果车主或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而如果他存在重大过失,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成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即使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通常会选择由第三方来作为第一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成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即使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通常会选择由第三方来作为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