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规则18A章节主要针对尚未盈利或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开放上市途径,允许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同时规定了相关上市条件及投资者保护措施。
从法律层面具体分析如下:
- 上市资格: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章,生物科技公司即使没有收入和盈利记录,只要满足一定市值门槛(至少15亿港元)和其他相关条件即可申请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02条)。
- 信息披露要求:申请人需充分披露业务风险、产品开发进度等信息,确保潜在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状况(《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05条)。
- 锁定期安排: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需锁定一段时间(通常为6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不得转让(《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10条)。
- 独立第三方投资:要求至少有一名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总发行规模的15%(《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07条)。
- 持续性义务:上市后,公司还需遵守持续性披露原则,及时公布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如临床试验结果、监管审批进展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8A.13条)。
综上所述,18A条款旨在为生物科技企业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通过一系列严格规定来保障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企业在考虑利用该条款赴港上市时,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并做好合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