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威海银行港股上市的锁定期安排,即在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需要锁定多长时间才能自由交易。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9A章的规定,首次公开募股(IPO)时,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的股份通常需要遵守一定的锁定期。具体而言,《上市规则》第19A.36条规定:“控股股东及任何其他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在上市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上市规则》第1.01条对“控股股东”进行了定义,指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30%或以上的股东,或能够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因此,控股股东在上市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除了控股股东外,其他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也需遵守6个月的锁定期。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9A.37条,如果发行人有多个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他们之间的协议或安排可能会影响锁定期的具体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4)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股份。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管理层在上市初期保持对公司运营的稳定支持。
《上市规则》第19A.38条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出售股份,可以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但豁免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且获得联交所的批准。
综上所述,威海银行在港股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需遵守6个月的锁定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