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询问的是关于在香港证券市场采用WVR(Weighted Voting Right,即同股不同权)结构上市的具体条件。此类结构允许企业创始人或管理层在公司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仍保持对公司决策的控制权。
首先,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第8A章的规定,采用WVR结构的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市值和收益门槛。具体而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市值至少达到400亿港元;或(2)市值至少达到100亿港元,并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10亿港元。这是为了确保这类企业具有足够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香港交易所对WVR持有者的资格有明确规定,要求WVR只能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其家族成员以及相关实体持有。这些个人需是企业的创始人、主要经营者或拥有重大贡献的个人。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性和战略方向的一致性。
第三点,对于WVR的投票权比例,《上市规则》第8A.19条规定,任何WVR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投票权过度集中于少数股东手中,从而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为了保障股东权益,《上市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列出WVR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的比例、行使方式等。此外,还需要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最后,根据《上市规则》第8A.26条,香港联交所保留了对WVR架构公司进行定期审查的权利,以确保其持续符合上市条件及遵守相关法规。若发现违规行为,联交所有权采取包括暂停或取消上市地位在内的措施。
综上所述,香港市场对于采用WVR结构上市的企业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与监管机制,旨在平衡创新企业的需求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规定,香港希望既能够吸引创新型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又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公平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