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港股是否可以在国内上市,以及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律框架和具体要求。
定义与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在内地上市”通常指通过某种方式使港股在内地证券市场交易。因此,港股直接在内地上市需要符合内地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法律框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3号),符合条件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这为港股企业提供了在内地上市的一种途径。具体而言,该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监管要求: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6号)第九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试点企业条件;(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上证发〔2018〕97号)第三十一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和其注册地官方网站同步披露信息。
跨境监管合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试点有关问题的联合公告》(2014年4月10日),两地证监会将就沪港通涉及的跨境监管和执法问题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此外,《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深港通试点有关问题的联合公告》(2016年8月16日)也强调了类似的合作机制。
综上所述,港股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在内地上市,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监管要求。建议企业在考虑这一路径时,充分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