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基本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依法变更姓名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因此,只有当事人有权修改自己的姓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泄露或者出售个人的敏感信息。”如果被非法收集或出售个人信息,可能会引发隐私权等权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个人信息。
二、财产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随意更改。
三、人身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遗弃、虐待致使其生活无法维持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因重婚、遗弃、虐待导致的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特殊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的父母是另一方的配偶,视为具有夫妻关系。”因此,同居关系的男女,只要相互构成父母关系,就视为具有夫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互相继承遗产的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已解除,仍然可以行使此权利。
五、身份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只有在一方死亡且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进行遗产的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应当承担起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当生存的一方需要偿还共同债务时,另一方也有义务代为偿还。
总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权修改自己的姓名,以及调整和改变自己与他人的财产、人身和身份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因为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公民可以申请改变自己的某些权利。然而,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基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