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优先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认为变更受益人权利会导致自己权益受损,那么他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请求。此时,因为该请求系其法定的优先权。
二、第二份证据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任何一方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在没有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支持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驳回受益人的变更申请。
三、第三份信赖权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基于这种赋予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公司不能轻易地解除受益人的保险责任。
四、第四份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基于这种法律规定,如果受益人在知道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后仍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五、第五份自决权
根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解释或者补充达成协议的,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尊重受益人的选择,不应强行更改保险合同的条款。
总结::由于上述原因,保险公司不能轻易地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没有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支持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法驳回受益人的申请。此外,受益人还可以利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提供相应证据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