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受益人的确定应当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则默认为由被保险人指定。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内明确要求改变受益人,则应依其意愿进行变更。
二、遗嘱权
在未作遗嘱设定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曾立有遗嘱,那么遗嘱内容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受益比例。
三、代位继承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已立有遗嘱,且该遗嘱包含了关于遗产分配的明确指示,则可能具有代位继承权。例如,在遗产分配中,被保险人可能会指定特定的直系亲属作为新的法定继承人,并对原直系亲属行使代位继承权。
四、代理权和诉讼权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的关系,但法律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即使被保险人未在遗嘱中规定具体受益人,只要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就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处理相关事宜。
五、共同遗嘱
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立有共同遗嘱,那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有异议,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解决。《民法典》规定,共同遗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后,除非因特殊情况而不得撤销。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没有在遗嘱中设立受益人,只要有共同遗嘱的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被保险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作出了有效合理的安排,并且对该安排进行了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确认,那么他就可能成为法定受益人之一。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但是后来又在生存期间内明确要求改变受益人,那么他也有可能成为法定受益人之一。
总结:综上所述,无论被保险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作出了有效合理的安排,并且对该安排进行了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确认,那么他就可能成为法定受益人之一。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但是后来又在生存期间内明确要求改变受益人,那么他也有可能成为法定受益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