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离婚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不是原配偶。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意味着即使保险第一受益人是原配偶,如果未经其同意,也不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再次,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个人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转嫁至保险人。即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雇主或雇佣者,因此无法通过解雇员工来转移责任。”
第四,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利益的约定无效,不影响保险人的其他合同履行。”这意味着即使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原配偶,但双方对于保险利益的约定仍然有效。
第五,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遗产包括死者生前取得的合法收入和处分权,但不包括死后的赠与、遗嘱或者其他原因发生的财产变动。”这意味着即使是保险第一受益人,但如果他们进行了赠与或其他原因的财产变动,也不得改变原有的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原配偶,但在实践中,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外。相反,法律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性质和分配原则,对保险第一受益人没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发生了保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离婚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原配偶,但在实践中,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外。相反,法律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性质和分配原则,对保险第一受益人没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发生了保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