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集中在“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这涉及到国际或国内司法判决在另一司法辖区内的效力和执行问题。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通常应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进一步明确了“前款所称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得上诉的判决、裁定;所称的‘承认和执行’,包括认可和执行。”同时指出,对于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具体执行时需考虑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人是该判决、裁定的权利人;(三)该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确保了承认和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承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裁定不予承认。”这说明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措施:一旦申请被承认,接下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至第266条详细列出了各种执行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工作确实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但具体操作还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总结而言,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事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但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