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外国调解书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及法律依据。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外国调解书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国调解书正本及其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证明外国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文件;(4)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件;(5)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调解书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书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调解书是否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3)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力;(4)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
一旦外国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承认,其执行程序与国内判决的执行程序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对外国调解书的承认和执行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综上所述,外国调解书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材料并遵循相应的审查标准。一旦调解书被承认,其执行程序将与国内判决的执行程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