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如何在中国境内承认并执行来自外国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他希望了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此类请求的态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审查标准:《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初步审查、听证、裁决承认及执行等步骤。具体程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如外国判决或裁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基于欺诈或者其他不应执行的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双边或多边协议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也可能影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裁决的过程,例如中欧投资协定等。
总结来说,承认和执行外国诉讼案件在中国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包括国际条约基础、审查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具体的法律操作应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来判断。